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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

        時間:2020-11-16 18:53:55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農村宅基地的買賣

          隨著土地資源的升值,農村債基的買賣情況也逐漸被人們關注,不少人都想要去農村購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面建住宅。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宅基地買賣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另外,農村宅基地買賣很容易出現反悔現象,買賣交易的隱患不小

          

          農村宅基地買賣有條件 三大問題必須注意

          一、農村宅基地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只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來建造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

          二、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需滿足以下四點:

          1、需經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和鄉級政府的批準;

          2、轉讓人與受讓人同為本村村民;

          3、受讓人無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4、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轉讓,須與住房一并轉讓。另外,轉讓人戶口應該已遷出本村或屬于“一戶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戶一宅,須明確表示不再申請宅基地,且有證據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與其他近親屬合戶居住。 符合以上條件,房屋買賣才能萬無一失。

          農村宅基地買賣有條件 三大問題必須注意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易出現的問題

          1、買賣合同不規范因糾紛。農村房屋或宅基地的買賣多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不規范),而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在法律上也需要買賣合同。如果沒有簽署買賣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造成毀約糾紛;

          2、房屋升值,賣方毀約。現在的土地價值與日俱增,很多房屋出賣人看上了房屋的經濟利益,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發生糾紛;

          3、城鎮居民禁買農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賣人更受法律保護。農村宅基地管理中有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這些禁止購買的政策為出賣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從而使購買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勢,也助長了出賣人反悔的氣焰。

          如果你想買賣農村房屋,必須要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另外,購房者在交易過程中,要保障合同的規范性,對賣方毀約情況進行規定,盡可能的避免各種宅基地買賣糾紛事件的發生。

          拓展閱讀:宅基地處理的相關原則

          原則1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我國土地分別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2

          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并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3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1984年較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關于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準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準后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4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原則。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持;如果 “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后,已通過雙方協商并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依照較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5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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