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太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具體是多少?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太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內容,歡迎閱讀!
太原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繳納項目 |
個人繳費比例% |
單位繳費比例% |
養老保險 |
8% |
20% |
醫療保險 |
2% |
6-10% |
失業保險 |
0.5-1% |
1.50% |
工傷保險 |
0.5-1.2% |
|
生育保險 |
0.80% |
|
公積金 |
10-12% |
10-12% |
太原市五險一金基數
企業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
||||||
險種 |
企業繳費基數 |
企業繳納基準費率 |
企業職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確定辦法: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但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不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 |
|||
月繳費基數(最低為上年度省平工資的60%) |
費率 |
月繳費金額(元) |
個人賬戶計帳標準 |
|||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 |
由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申報 |
14% |
2419 |
8% |
193.52 |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每月2419*8%=193.52元 |
企業基本醫療保險 |
5.50% |
定額 |
81 |
劃入參保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的金額為81元/月。一個醫保年度內(當年7月至次年6月)統籌報銷限額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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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 |
1.50% |
2419 |
0.50% |
12.1 |
其中農村戶口職工個人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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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 |
0.5-2% |
參保職工個人不繳納 |
太原市用人單位不交五險一金的后果
(1)用人單位不交社保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其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
2、罰款。經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注意事項:
(1)罰款是最常見的.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財產罰;
(2)給予罰款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而非社保經辦機構;
(3)處罰的對象包括兩類,一是用人單位,二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關于處罰的數額,用人單位以應繳社會保險費位基數,個人則確定了處罰的上下限。
(2)用人單位不交公積金的后果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市總工會和市公積金中心聯合對本年度住房公積金存繳情況進行執法檢查,重點針對不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個人公積金賬戶、不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等違法現象進行嚴查,并對不整改或拒不配合檢查的單位將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經檢查后仍不整改的單位或拒不配合檢查的單位,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將按照規定在上海公積金網上公開該單位名單,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該單位的違規信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單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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