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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計劃生育政策實行后便對獨生子女家庭實行獎勵政策,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各個省市補貼政策不同,補貼多少錢也不一樣,本文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內蒙古獨生子女補貼的最新政策和補貼新規定。
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篇1
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了解到,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于2010年次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標準。兩項獎勵經費達4298萬元。
新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實施后,農村牧區獨女戶由每月10元提高到不低于20元,獨男戶和城鎮無業戶每月由最低5元提高到不低于10元。為此,自治區本級2009年安排下撥農村牧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3053萬元。
新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實施后,該標準從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720元。此項標準制度惠及1.73萬人,全區發放獎勵扶助資金1245萬元。其中,除國家承擔80%部分以外,其余20%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具體的辦理流程是:
首先由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家庭向本人戶籍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按規定不由本級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告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于本級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
在呼市,人們都知道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父母,每年可領取60元的獨生子女費,但是鮮有人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增加一個月產假,而這條規定早在2006年9月1日起就開始實施。
昨日上午,記者隨機采訪了20多位首府市民,問其是否知道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增加一個月產假的規定,人們大都表示:不知道還有這條規定,沒有聽說過。
內蒙古自治區獨生子女政策
一、《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牧民獨女戶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標準。
二、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國家于2004年開始實施此項制度。獎勵的范圍是: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符合以上條件的農牧民,每人每年按960元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
三、國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扶助標準為:49-59周歲,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60周歲以上,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44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545元。
請根據自己的條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計劃生育部門申報。此外,各盟市也結合自身實際,出臺了一些相關獎勵、扶助、優先優惠等政策,具體請咨詢當地計劃生育部門。 感謝您對衛生計生工作的關注。
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篇2
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
(一)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二)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具體涉及資金的獎勵是:
1、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
2、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3、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4、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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