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后退休,獨生子女補貼應該如何發放
我們是90年代初,國企下崗職工,臨退休前自謀職業在私人單位任職一年,因種種原因,再次辦理失業,在家等待退休,今年本該領取獨生子女一次性補貼,計生委卻說因為我退休前掛檔不夠一年,暫不發放,我很奇怪,也很難理解,難道說我們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就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國家規定的這項福利么,為什么掛檔超過一年就可以領取,莫非這項政策就是不允許下崗職工再就業?大家可以想象,我們在私人單位總共任職一年,那個私人單位能給我們發放這部分福利,更何況我們單位倒閉時,國資委已經接管這部分資金了。難過的要死,誰來解決這些問題?
煙臺市人口與計生委回復: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失業后退休、無業人員退休一次性養老補助事宜,對芝罘區范圍內的從市屬企業失業后掛檔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由市國資委和財政局籌資進行解決;從芝罘區的區屬企業失業后掛檔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由芝罘區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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