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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具體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民政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和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安徽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5〕1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低保標準1.8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
(四)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指因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低保家庭標準的患者本人);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對符合上述醫療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予以重點救助。
二、救助病種
(一)對重點救助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須是重病、重癥慢性病或門診特殊病種(符合附件規定的病種),以及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病種。
(三)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
1、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
2、鑲牙、整容、矯形、配鏡;
3、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
4、違法、違規、違章造成的傷害;
5、其他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不屬于醫療救助的范圍、情形。
三、救助標準及辦法
(一)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參加當地合作醫療和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保)資金。
(二)對已參合(保)的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商業保險等(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后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65%;對未參合(保)的.上述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后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50%;對符合附件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上述對象,在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特殊病范圍內的病種所產生的門診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對城鄉低保對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對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對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救助比例增加15%。
(三)對已參合(保)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患附件規定重病病種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后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按照個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2萬元為醫療救助起付線,超過醫療救助起付線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35%;對未參合(保)的上述救助對象在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后仍難以負擔的超過醫療救助起付線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25%;對符合附件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上述對象,在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特殊病范圍內的病種所產生的門診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上述對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四)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救助標準和比例由各縣區民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
(五)對救助對象中的重病及重癥慢性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非定點醫院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定點醫院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醫中或醫后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可視醫療救助資金年度結余情況給予小額門診醫療救助,年人均不超過500元。
(六)各區要積極開展重癥慢性病門診及城鄉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時結算;探索制定異地轉診就醫的具體程序和結算辦法,努力實現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的“一站式”即時結算。對在各區定點醫院進行“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比例增加10%。
(七)對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救助,按皖衛農〔2010〕34號確定的治療定額付費標準和醫療救助標準實施救助。
(八)各區民政部門可制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報市局備案后可進行二次救助,各區醫療救助結余資金可用于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九)醫療救助只對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救助,原則上不跨年度救助。年度醫療救助時限截止當年10月末,1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下年度救助。
四、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穩步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推行診療費用優惠減免,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積極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跨區域異地即時結算,加快推進醫療救助信息系統與醫院結算終端對接,實現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原則上,醫療救助應在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入院預繳費用,確保困難群眾能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二)重點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數據信息,及時確認對象身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部分由民政部門據實定期結算。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和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
(三)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或在非“一站式”服務定點醫院住院的困難群眾,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低收入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對符合條件、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h級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指定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對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要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如遇突發性重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規范醫療救助臺帳,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花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資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費用結算清單、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相關憑證齊全。
五、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市及縣(市)、區財政每年都要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得少于上年度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20%;各縣(市)、區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得少于上年度市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20%。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級財政及時予以彌補,并適時委托審計部門或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審計和績效評估,將審計與評估結果作為資金安排的參考依據。
(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分賬核算,?顚S。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和定點醫療機構為救助對象先行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后,由財政部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定期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專戶和定點醫療機構資金專戶,并將救助對象名單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其余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采取社會化方式發到困難群眾手中,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持有關證件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
(三)各縣(市)、區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對當年結余資金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10 %的縣(市)、區,市將調減下年度醫療救助資金補助額。
六、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主管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銜接,穩步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統一整合優撫醫療補助與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務資源。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各縣(市)、區年度“一站式”服務救助人次或金額不得低于總救助人次或總救助金額的40%。
(三)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民政部門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縣(市)、區財政應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救助對象參合和參保的相關工作,協助、配合民政部門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務和做好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倡和鼓勵醫療機構對困難群眾開展醫療優惠減免活動。
(五)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七、有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評議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或延誤救助時限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套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單位,追回所套取的資金,取消其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的資格;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個人,當地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所騙資金,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銜接機制建設,支持、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捐贈資金、參與醫療救助。
(五)各區遵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根據《安徽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皖民社救字〔2015〕11號),結合本辦法、當地實際,自行制定本地區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六)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該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2014年4月下發的《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合民〔2014〕68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由合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重病或重癥慢性病主要病種是: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蟲病、乳腺癌、宮頸癌等各種惡性腫瘤(癌癥)。
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冠心病;高血壓病三期;糖尿病(伴規定并發癥);惡性腫瘤;重癥精神病;肝硬化;腎透析;腎移植術后(含心臟移植術后);帕金森病;類風濕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乳腺癌(內分泌治療);肝豆狀核變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腎功能不全;癲癇;膀胱腫瘤(灌注治療);甲狀腺功能亢進;丙型肝炎;肝移植術后;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前列腺癌(內分泌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乙型肝炎;血友病;小兒腦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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