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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增發企業退休人員中部分群體基本養老金2014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并于2013年12月底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中部分群體(不含廈門市,下同)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一、下列兩項條件同時符合的人員,按就較高一項增發。
(一)對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退職前具有高級職稱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分別按下列標準再增發基本養老金:正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100元;副高級職稱的退休、退職科技人員,每人月增發80元。
(二)對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退休、退職前具有高級技師資格且被所在企業聘用的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月增發80元。
二、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含在2013年度新納入統籌并于當年已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基本養老金普遍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三、對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低于1850元的,補齊至1850元后,再參加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以上增發對象均不包括統籌企業中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
五、納入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上述各項待遇增發所需資金,由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
六、納入各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并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本《通知》規定待遇增發條件的,其待遇增發參照本《通知》規定的相應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要抓緊組織實施,特調工作應與普調工作同步進行,并將落實情況與普調工作總結一并于2014年4月底前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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