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養老保險新政策具體如何呢?有哪些內容值得我們關注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記者從石家莊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獲悉,石市2017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將進行調整。近日,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了2016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為“社平工資”)為56987元,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2387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616元。其中,2016年全省月社平工資為4748.92元,月社平工資的60%為2849.35元,月社平工資的300%為14246.75元。
本月底核定完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17年6月8日至6月30日石市將對參保單位及職工個人2017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核定,并啟用新基數進行結算。同時,對今年前6個月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養老保險申報核定額與新基數的差額部分按有關規定進行差額補收。在核定養老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2849.35元的,以2849.35元作為繳費基數,高于14246.75元的,以14246.75元作為繳費基數;今年新參保、異地轉入等原因沒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資收入核定其繳費基數。單位工資總額小于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的,按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核定單位繳費基數。
自今年6月8日起,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繳納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選擇按省月社平工資60%做為繳費基數的每月可繳納570元、按省月社平工資100%做為繳費基數的每月可繳納950元、按省月社平工資200%做為繳費基數的每月可繳納1900元、按省月社平工資300%做為繳費基數的每月可繳納2849元;也可以在569.87元至2849.35元區間自主選擇每月的養老保險費繳納金額。靈活就業人員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繳納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跨年度不能補繳。
2017年石市計算退休人員養老金時,其基礎養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按4748.92元計算。6月8日起,開始對上半年預發養老金人員重新計發養老金并補發差額。
下月起核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石市對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及職工個人2017年工傷保險繳費基數進行核定,并啟用新基數進行結算。同時,對今年前6個月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工傷保險申報核定額與新基數的差額部分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差額補收。在核定工傷保險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社平工資的60%為最低限額。今年新參保職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資收入核定其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低于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參保單位繳費基數。
自2017年6月8日開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員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等一次性支付業務,自2017年7月1日開始按有關規定計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延伸閱讀:2017年河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新規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根據人社部和財政部下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了具體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方面,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3個月內到企業重新就業或靈活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重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外省戶籍人員或超過3個月未實現重新就業的省內戶籍人員,原單位負責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地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相關待遇計發參數,意見明確,改革后,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按進入機關事業單位時確定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機關事業工資標準,確定老辦法計算參數。退休前職務(技術職稱)升降的,按冀人社發[2016]49號文件規定辦理。
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個人繳費處理的問題,意見提出,改革前參加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和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及原為企業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改革后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改革前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采取記賬方式劃入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按國家規定管理并計算收益,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在成建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成建制跨省轉入、轉出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與相關省份協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事項,并按規定程序辦理。
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參保登記,加強信息比對,對于已經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繳費的,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退還本人,終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該意見實施后,參保人員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統一按意見規定執行。原省勞動保障廳等4部門發布的《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中“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條款,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