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公平”分析詳解
“公平”既可以指起點公平、機會公平,也可以指結果公平。前兩種常與經濟學中的“效率”取向相一致,要求“權利與義務相對應”、貢獻與收益相對等;后一種傾向于分配結果的平等,常得到分配正義理論的支持,要求向社會弱者再分配,允許貢獻與收益不對等分配。
養老保險“代際公平”與“代際精算公平”分析詳解
“代際精算公平”:一種經濟學的闡釋
“代際公平”指代與代之間的分配公平,它與“公平”一詞的使用類似,在不同視角和不同價值取向下具有不同含義。
很明顯,將養老保險“代際公平”等同于“代際精算公平”的觀點是以經濟學為分析視角的,在方法論上內嵌了“效率”取向。這種觀點認為“代際公平”即指每一代的繳費與收益相對等,并且每一代繳費與收益的比值(代際負擔比)相等,理由是,依據保險精算原理,只有實現了“精算公平”才是經濟上可持續的。
據此,這種觀點批評當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呈現的基金支付壓力和各代繳費與收益不對等(代際負擔差異)是代際不公平的:第一,制度轉軌中“老人”、“中人”不繳費或少繳費,將養老金成本轉嫁給“新人”及未來參保世代;第二,人口壽命延長和生育率下降導致了快速人口老齡化,這額外增加了養老金成本和在職世代的繳費負擔,造成了退休世代向在職及未來世代的成本轉嫁。
上述觀點還將“代際不公平”現象歸因于統籌賬戶本身的特征對基金收入的影響:一方面,統籌賬戶采取在職世代繳費供養退休世代的現收現付模式,而基于理性經濟人假設,即將退休的世代往往會出于自利而傾向于不繳費、少繳費或提前退休等;另一方面,統籌賬戶具有向部分人群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這違背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精算公平”,削弱了參保人的繳費動機及其對企業繳費的監督動機。
據此,上述觀點往往單純強調通過強化“代際精算平衡”增強基金可持續性,或者主張轉向以個人繳費積累為基礎的名義賬戶制或基金制。
“代際公平”:經濟與倫理的雙重考量
應當看到,上述觀點關注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性是必要的。養老保險不僅應滿足當前老年世代的生活需要,還應能夠滿足未來世代的老年需求,這符合世代間分配公平的理論訴求。從這個意義上說,“代際精算公平”有助于實現養老保險“代際公平”。
然而,“代際精算公平”并非養老保險“代際公平”的全部內涵,后者不僅具有經濟學含義,還更多地具有倫理和政治哲學含義。
代際倫理的`核心問題是:世代間貢獻與收益應如何分配,當代對后代負有什么責任?在養老保險領域,“代際公平”論爭的焦點是:世代間是否有責任相互分擔不可避免的人口和經濟風險,即每一代是否有義務關心其他世代,并為了滿足其他世代的生活需要而犧牲自己基于繳費而“應得”的福利。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決定了養老保險“代際公平”的評價標準,其本質上仍然是“效率”與“公平”、“應得”原則與“需要”原則之間的價值選擇問題。
將養老保險“代際公平”等同于“代際精算公平”的觀點隱含地否定了代際間的風險分擔責任。要求各代繳費與收益嚴格對等本質上是要求各代僅為自己負責,而將人口和經濟風險完全留給各代自身。其可能的結果是:如果不考慮國家財政兜底,各代的老年生活水平將出現較大差距,一些世代相當富裕,而一些世代極其貧困。這實質是代際“效率”的增加,而非真正的“代際公平”。
此外,上述觀點在代內分配效應上也是傾向于“效率”的。因為嚴格的“精算公平”最終要求個人的繳費與收益對等,以此為基礎的改革可能造成老年群體之間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增加老年貧困。比如,如果嚴格按照“精算公平”來計算上岸漁民、外來農民工、“五七工”、“家屬工”及國企破產下崗人員等困難群體的養老金待遇,這些人群很可能面臨“老無所養”的境地。
可見,將養老保險“代際公平”等同于“代際精算公平”的觀點,在代際和代內都是傾向于“效率”的,其背后隱含的價值基礎主要是起點公平和機會公平,而忽視了代際和代內的結果公平。
筆者認為,養老保險“代際公平”既包含“代際精算公平”和可持續性要義,又包含代內再分配和代際收入補償的要義。一方面,當代人在養老金政策選擇中應關心未來世代的養老金福利,只有保證基金可持續性,才能保障未來老年群體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代際公平”又不僅是對未來世代的公平,“保障老年群體的基本生活”這一訴求應對所有世代都公平。當發生人口和經濟條件沖擊時,各代有義務承擔對其他世代的道德責任,有必要與貧困世代共同分擔額外成本,為此而發生的世代間繳費與收益不對等也不應成為否定養老保險代際贍養正當性的理由,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正是代際責任的體現。
養老保險“代際公平”:改革的權衡
由此,當前改革的焦點就在于,哪種策略對于當前及所有未來世代都公平,既有利于保障當代老年世代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增進基金可持續性。
首先,在中國尚缺少以再分配為主要功能的國民基礎養老金的條件下,堅持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是必要的。它并非基金代際失衡的“病因”,也不僅是代內公平的訴求,更是“代際公平”的應有之義。
其次,統籌賬戶的代際轉移模式也并非基金失衡的根結所在。轉軌成本的代際轉嫁是政府歷史責任的缺位所致,履行政府責任才是消除這種代際不公平的“對癥藥方”。而當前基金收入不足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實踐中各地社保經辦機構的政策執行偏差,以及企業為了“逐利”而拒繳、欠繳、少繳等行為。這實際上是企業——而非退休世代——向在職及未來世代的成本轉嫁。因此,強化基金征繳政策的執行、完善征繳機制是代際公平的正當要求。
此外,考慮到區域間歷史債務、人口和經濟條件的巨大差異,以全國統籌來平衡各地基金收支狀況也是在全國范圍內實現代際公平的必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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