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有關政策解讀
許多讀者打電話詢問失業保險的有關政策,也有不少讀者咨詢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那么,哪些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參保單位和個人如何繳費?用人單位欠繳失業保險費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什么樣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還有其他的相關政策。下面一一進行解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普遍性、強制性、互濟性的特點。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并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一、哪些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城鎮企業及事業單位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參保單位和個人如何繳費?
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并由本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國家機關按照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無固定工資額的繳費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聘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交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三、用人單位欠繳失業保險費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什么樣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五、什么情況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六、職工失業后要辦理什么手續?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居住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七、失業人員能領取多少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2年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3年發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4年發1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5年發1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6年發15個月失業保險金;滿7年發16個月失業保險金;滿8年發17個月失業保險金;滿9年發1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10年或10年以上發24個月失業保險金。
農牧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一次性發給本人2個月生活補助費;連續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領取生活補助費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待遇。
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每人每月增發8%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10年,并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大齡失業人員,在普通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20%的失業保險金。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八、享受失業保險部門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條件
凡是在2008年1月及以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包括在2008年1月以前一次性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員,在享受失業救濟期間都可享受失業保險部門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同時從2008年1月1日起失業人員在領取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不再發放。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已由原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部門不予重復代繳。對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本人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憑本人身份證、《勞動手冊》、醫療保險繳費單據,經屬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統一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到市失業保險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賬手續。
九、報銷醫療保險的補助標準
基本醫療保險的代繳標準為:2008年1月—2011年6月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80%×4.75%報銷,大額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超過1年、不足兩年的按兩年計算)。2011年7月之后為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80%×8%報銷;大額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超過1年、不足兩年的按兩年計算)。
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死亡人員的喪葬撫恤金發放標準
喪葬費的標準為: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4倍。
撫恤金的標準為:以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領取失業金為基數,一次性發放撫恤金。供養一人發給6個月撫恤金;供養兩人發給12個月撫恤金;供養三人及以上的發給18個月撫恤金。
十一、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條件
(一)死者配偶無生活來源,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二)死者生前撫養子女未滿16周歲的;(三)死者父母無固定生活來源,生活靠死者生前贍養的。
十二、失業人員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如符合低保條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只要其家屬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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