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鶴壁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已經出臺,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增強基金保障能力,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在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省政府實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鶴壁市本級及兩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并向所在轄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按時申報繳費基數,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一核算的失業保險基金市級統籌體制。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失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征繳
第五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1.5%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0.5%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六條 兩縣當月失業保險費征繳收入,要于當月25日前全額上繳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統一管理。
國家機關、全供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單位負擔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按時將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失業保險費代扣代繳至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
第七條 全市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應參保人數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提出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年度目標任務下達執行。凡未完成征繳任務的,其差額部分由縣財政部門予以補足。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八條 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分別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就業指導、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可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辦法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 市本級及各縣要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動態分析監測,及時制定相應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本級及兩縣失業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和失業保險欠費同屬全市失業保險統籌基金。兩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報賬單位。
實行市級統籌后,設立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部門不再保留財政專戶,原結余資金統一轉入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h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分戶,不再設立收入戶。
第十二條 加強失業調控,依法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移交失業人員時,需要提供改制、破產批文及實施方案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經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辦理失業人員接收手續。
除關閉破產企業外,一次性裁員不超30人的,經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一次性裁員超過30人(含30人)以上,由縣主管部門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由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審核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各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月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計劃,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統一報市財政部門復核。財政部門核定后將款項撥付到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縣支出計劃下撥到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本級和縣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預留不少于2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備用金。
第十四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可動用失業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動用歷年滾存仍不夠支付的.,可申請省級調劑;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縣財政按規定辦法予以補貼。
第五章 失業保險基金監管與核算
第十五條 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及時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對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市統籌基金運行情況的指導檢查。失業保險基金接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要切實保障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確保失業保險工作正常開展。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激勵機制,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全年征繳目標的按完成目標的1%進行獎勵,超額完成目標的按超額部分的5%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予以安排。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失業保險征繳任務完成情況,可用獎勵資金對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市級統籌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順利實施。結合“金保工程”項目建設,建立統籌失業保險信息系統與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的失業保險數據庫,實現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全市聯網,并逐步向街道、社區和參保單位延伸。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規范失業保險服務管理流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2011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鶴壁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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