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穩崗補貼政策
穩崗補貼政策是很多勞動者所關注的一個民生話題,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濟南市穩崗補貼政策吧!
濟南市穩崗補貼政策
關于轉發魯人社發〔2015〕23號文件
做好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工作的通知
濟人社發〔2015〕9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員會、經濟信息化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局、科技經濟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各相關企業:
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人社部發〔2014〕76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2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一并提出如下穩定崗位補貼申請審核工作程序,請認真落實。
一、類型認定。每年2月份和8月份,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分別向參保繳費地的縣(市)區或市級發改、經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企業類型認定申請,填寫《濟南市申請“穩崗補貼”企業類型認定表》,并附報企業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主輔分離、兼并重組相關文件。無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實施兼并、收購、合并、分立、債務重組相關證明材料。
二、報送材料。通過類型認定的企業(含證明材料齊全的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兼并重組類企業),可向參保繳費地的縣(市)區或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穩崗補貼申請材料,具體包括:1.穩崗補貼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所屬類型、補貼項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職工人數、裁員人數和原因、穩定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和繳費情況等);2.《濟南市申請“穩崗補貼”企業類型認定表》及企業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主輔分離、兼并重組相關文件;3.《濟南市穩定就業崗位補貼申請表》(原件一式三份);4.參保繳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證明;5.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三、核實匯總。參保繳費地縣(市)區或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參保情況、裁員率、補貼金額進行審查核實,并匯總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金額,編制匯總表,連同其它材料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四、審核確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經濟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局等部門或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組成穩崗補貼審核工作組,對上報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初步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研究審定后,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上公示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補貼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市財政局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的企業名單和補貼數額,及時撥付補貼資金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企業賬戶。
六、情況反饋。享受穩崗補貼的企業要在領取穩崗補貼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職工隊伍穩定情況。
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是產業結構調整優化過程中一項重要政策。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穩崗補貼政策的落實工作,并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維護社會穩定。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反饋(聯系電話:66605963、66605964)。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7日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濟南市財政局
2015年7月27日
延伸閱讀
濟南市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濟南市公失業保險金申請流程
先由您原所在單位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辦理失業備案手續,經審核后,再由您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失業保險金申請材料
由本人攜帶身份證、戶口、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照片六張(2寸2張、1寸4張)、就業失業登記證、城區工商銀行卡。
三、濟南市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時限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四、濟南市公申請失業保險金時限
失業人員中斷就業的6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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