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穩崗補貼政策
荊門穩崗補貼政策參照湖北省穩崗補貼政策,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細則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荊門穩崗補貼政策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作用,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保障職工生活,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家四部委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6號),我們制定了《湖北省穩定崗位補貼實施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廳
2015年11月12日
湖北省穩定崗位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作用,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保障職工生活,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家四部委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6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穩定崗位補貼(以下簡稱穩崗補貼)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保持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給予的資金補貼。
第三條 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有結余且具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復下達的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
(三)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第四條 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三)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裁員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違法違紀被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三)款規定且上年度未裁員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員但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40%給予穩崗補貼。
第七條 穩崗補貼用于以下支出:
(一)職工生活補助;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轉崗培訓;
(四)技能提升培訓。
其中用于“職工生活補助”支出的僅限于實施兼并重組企業、化解產能嚴重過剩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行業、企業。
第八條 同一企業每年只能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大型企業所屬獨立法人的二級單位可分別申請穩崗補貼,但應由其主管單位統一匯總申報。
第九條 穩崗補貼按以下程序進行申請、審核和撥付:
(一)企業向失業保險參保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穩定崗位補貼審批表》;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核;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復核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公開的復核情況提出撥付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復的撥付方案,及時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條 穩崗補貼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從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憑相關資料和憑證在“穩定崗位補貼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要建立企業穩崗補貼數據庫,對穩崗補貼資金使用進行動態監測和績效評估,并建立通報制度。
第十二條 穩崗補貼資金必須?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挪用。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收回補貼資金,取消下一年補貼申請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穩崗補貼政策執行到2020年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關于支持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穩定就業崗位補貼辦法》(鄂人社規〔2013〕2號)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
湖北9項補貼安置分流職工 穩崗補貼提至七成
近日,湖北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通過三類渠道安置分流過剩產能職工,涉及九類相關補貼。
三類安置分流渠道分別為:企業內部分流安置,內部退養和扶持轉崗就業和創業。
涉及的9項補貼為——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其穩崗補貼支付比例可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執行,執行期限暫定兩年。
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高級工、技師及高級技師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培訓,可按規定給予技師培訓補貼。
對有創業意愿的,提供創業培訓,并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對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各地人社、財政部門應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創業服務,根據服務成效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對確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合理開發公益性崗位提供托底幫扶,并按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該《意見》主要適用于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企業及分流安置職工,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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