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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長春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標準1:
按照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82號)文件精神,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其中,市本級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由755元上調至1056元,增長39.87%;縣市(含九臺區)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由480元上調至784元,增長63.3%。
目前,社保部門已經著手進行失業保險金上調的相關工作,據社保局工作人員介紹,由于10月份失業保險金已經按照原標準發放完畢,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將于11月份發放并將10月份上調部分一并補發到位。需要注意的是,受此次調標的影響市社保局11月16—17日將暫停受理有關失業金審核業務,18日起恢復正常經辦。
長春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長春失業保險的作用有哪些?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體現為生活保障功能,即失業保險機構通過向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支付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維持了勞動力的再生產。通常來說,勞動者在失業后,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發生困難,而失業保險通過對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正常地生存下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2、穩定功能。由于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其有了一定的收入。這種穩定功能一方面體現為社會穩定功能;另一方面體現為經濟穩定功能。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不會因其無法生存使其鋌而走險,或在心理上嚴重失衡而危害社會,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及發放具有抑制經濟循環的作用,是“減震器”,減輕了經濟波動的劇烈程度,使家庭關系保持穩定,因此緩解了失業對整個社會所帶來的沖擊和震動,從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3、促進功能。失業保險不僅僅是給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失業保險機構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重視及提供就業信息、有效溝通和對再就業的直接推動上。對失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提升其自身素質,提高其在社會中的競爭能力,并積極為失業人員開展職業介紹等相關服務,促使其盡快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促進功能越來越突出,通過加大再就業培訓支出的比重、建立就業導向的機制等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4、合理配置勞動力功能。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失業者在尋找新的就業崗位時獲得了經濟保障,免除了后顧之憂,失業者也就有條件盡可能尋找與自己的興趣、能力相符合的工作崗位,從而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二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用人單位減輕了向外排斥冗員的經濟、社會兩方面的壓力,有利于單位制定理性的、合理的用人決策,也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
5、調節功能。失業保險可以通過向失業者提供物資資助來調節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通過勞動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來調節經濟的運行。
標準2: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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