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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幅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經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該省人社廳、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江西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其適用區域。該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共分四類區域:一類區域750元/月提高為1000元/月;二類區域710元/月提高為950元/月;三類區域670元/月提高為900元/月;四類區域630元/月提高為850元/月。
這次調整有三個特點:一是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同時參考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的;二是參照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區域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實際情況,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適用區域作了相應調整,由調整前的五類區域調整為四類區域;三是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數為925元,較調整前的平均數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達38.1%。
這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調整,是按照該省政策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的要求,充分考慮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距和銜接。以平均標準為例,現行最低工資平均標準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為450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為925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的206%;占同口徑最低工資平均標準的74.6%,三條保障線之間形成合理梯度并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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