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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證明書是什么?
《失業登記證明書》是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制定的表格,由單位經辦人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到經辦機構確認。
可憑借此證書優先得到就業崗位。
失業登記證明書的適用范圍:
具有北京市城鎮正式居民戶口,男年滿16周歲至59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要求尋找職業的人員。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生中未繼續升學或者未就業的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退學,且沒有就業的人員;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除名、開除的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6:在勞動年齡內,且沒有工作的其他人員;
7:按規定辦理了農轉居手續的人員。
審核辦理要求
1 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起,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和5張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2 在職介中心個人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應自終止存檔之日起60日內,持終止存檔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5張1寸面觀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的人員,應自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辦理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享受的權利
1:享受職業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手續等就業服務;
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3: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4: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離退休。
失業登記后的失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1:每月向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報告失業情況;
2:定期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職業介紹,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要根據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的崗位盡快就業;
4: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失業人員職業指導工作程序
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執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就發【1995】183號)
適用范圍:凡在本實行政區域內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
辦理程序
求職者填寫《求職人員職業指導卡》,建立跟蹤服務檔案。通過交談了解個人信息、發現問題;
使求職者對自己的個性特點和能力有客觀、正確的認識,必要時進行心理測試,心里測試程序。
1:工作人員講解心里測試服務方法、程序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具體要求;
2:受測人員進行測試;
3:通過軟件分析測試數據,工作人員進行結果評估。
幫助求職者進行職業選擇,進行跟蹤指導服務。
1:使求職者調整心態,了解就業政策、就業形勢;
2:使求職者對照自己的工作技能擇業;
3:進行技能培訓。
4:求職者返回勞動力市場;
5:工作人員對就業失敗的求職者重新進行幫助指導;
1.依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9】31號)和《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京勞就發【1996】184號)
2.適用范圍:凡在本實行政區域內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取得了合法勞動報酬但又不能建立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和單位招工人員。
不能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就業登記程序
1:失業人員就業后,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到戶口所在區縣職介中心提出登記申請,填寫《就業登記申請書》、《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
2:區、(縣)職介中心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后,開據《提檔通知單》,簽訂委托《存檔協議》,并在《登記卡》加蓋“北京市城鎮招聘專用章”,收回其《求職證》;
3:失業人員憑職介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取人事檔案。
單位招工的辦理程序
1:用工單位招聘失業人員須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后15日內,持被招用人員的《求職證》到所在區、縣職介中心辦理招聘備案手續;
2:持《招聘花名冊》(1式3份,蓋有招工單位人事章,其中1份蓋有勞動保障部門招工專用章)到社保所提取檔案;
3:社保所留存蓋有招工專用章的《招聘花名冊》,其余蓋上檔案專用章后交由提檔人員辦理其它事項,同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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