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2017深圳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具體如何?你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深圳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在其分娩后1年內/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交申請材料辦理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2)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的,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提交申請材料辦理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3)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其未就業配偶生育的,職工在其未就業配偶分娩后1年內/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交申請材料辦理其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4)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其未就業配偶生育的,待該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提交申請材料辦理其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申請報銷的生育醫療費用應為參保人正常參保期間所發生的費用。
深圳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一)報銷參保人本人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障卡(驗原件):
2.身份證(驗原件)
3.《深圳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申請表》(原件);
4. 加蓋醫院公章的原始收費收據(原件);
5. 加蓋醫院公章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驗原件,收復印件);
6.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驗原件,收復印件)/出院小結(驗原件,收復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結)
7. 參保人的銀行賬戶(驗原件,收復印件);
(1)已辦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銀行賬戶復印件,報銷費用將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額卡綁定的銀行賬戶里;
(2)未辦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
8.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嬰兒死亡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注:申請報銷產前檢查及分娩費用的'提供,只申請報銷產前檢查費用無法提供該項資料,可不提供);
9. 計劃生育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申請報銷產前檢查及分娩費用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2)非深戶籍長期派異地可提供長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同時需提供參保單位出具的“單位外派證明”
(3)已取消計劃生育證明的城市需提供計生部門開具的證明該次生育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內生育的證明。
10. 參保單位的外派證明(原件)(注:非深戶籍長期外派無法開具本市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提供);
11. 被委托人的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 報銷參保人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需資料:
1. 參保人本人社會保障卡(驗原件):
2. 參保人本人身份證(驗原件);
3. 參保人未就業配偶身份證(驗原件);
4. 《深圳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申請表》(原件);
5. 加蓋醫院公章的原始收費收據(原件);
6.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驗原件,收復印件)/出院小結(驗原件,收復印件)(注:住院的一定要提供出院小結);
7. 加蓋醫院公章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驗原件,收復印件)
8. 結婚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
9. 失業登記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注:未就業配偶為非深戶籍的需提供當地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
10. 參保人的銀行賬戶(驗原件,收復印件);
(1)報銷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的銀行賬戶要求提供參保人的銀行賬戶;
(2)參保人已辦理金融社保卡的,不需要再提供銀行賬戶復印件,報銷費用將直接支付入其社保金額卡綁定的銀行賬戶里;
(3)未辦理金融社保卡的,需提供本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的銀行卡或銀行存折復印件。
11.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嬰兒死亡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注:申請報銷產前檢查及分娩費用的提供,只申請報銷產前檢查費用無法提供該項資料的,可不提供);
12. 計劃生育證明 (驗原件,收復印件)(申請報銷產前檢查及分娩費用的提供)
(1)未就業配偶提供的“計劃生育證明”可為“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也可以是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證明”;
(2)已取消計劃生育證明的城市需提供計生部門開具的證明該次生育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內生育的證明。
13. 被委托人的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延伸閱讀:深圳生育保險新政策
深圳產假新規定,具體如下:
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月21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自市人大常委會公告之日起廢止。
《條例》廢止意味著深圳媽媽產假將統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政策執行,正常可休178天,難產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則在此基礎上增加,深圳獨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同時,深圳《條例》廢止后深圳將出臺細化的管理辦法,獨生子女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有望獲得更多優待:政府出資為獨生子女家庭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養老機構、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醫生服務方面將可獲得優先安排。
深圳《條例》廢止后,“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規定不再執行。
深圳媽媽休產假將統一執行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不論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共178天。如果有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不過,如果3月21日前已經在休產假當中的,可按生育當時的產假規定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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