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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升至3600元
近日,從市人社局獲悉,為在本市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升出生人口素質,合理減輕參保生育婦女醫療費用負擔,讓市民分享醫革成果,提高獲得感,今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生育婦女,其生育醫療費補貼將從原先的3000元調整至3600元。
根據《關于調整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35號)的規定,7月1日起,凡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
據了解,按照本市現行生育保險政策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項。其中,生育生活津貼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生育醫療費補貼則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從懷孕至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范圍包括:早孕檢查與建冊、產前檢查、住院生產(醫療保險基金承擔部分除外)、產后訪視、產后42天康復檢查及自然流產(包括宮外孕、葡萄胎)。
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7月1日前生育或流產的生育婦女,按原來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拓展閱讀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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