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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及范圍
一、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⑴、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不含政策外懷孕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⑵、參保人在生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且生育前一個月按時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6個月的,不能享受生育醫療待遇;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定額標準的30%支付;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的,按定額標準的100%支付。
3、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連續繳納社保滿12個月(中間中斷不超過3個月,視作連續),且生育前一月還在繳納社保的,才能報銷國家規定標準的100%。
二、享受享受生育津貼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生育津貼
三、產假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鄭州生育保險報銷范圍: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將詳細介紹青島生育保險報銷條件及待遇
(一)生育醫療待遇
支付項目
(1)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貼
1、計發標準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計劃內懷孕流、引產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期間單位工資(指繳費工資基數項目)停發。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或上月)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作為一日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天數一次性計發。
(1)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領)辦法
(1)生育津貼實行社會化發放。
(2)參保職工應于分娩、或流、引產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書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證一冊”或生育證、書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及單位停發工資證明(女職工計劃內流、引產的應同時持所在單位簽發的《青島市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信》)等材料,按社會保險工作管理權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參保職工申請生育津貼之日起7日內制作生育津貼領取存單。其中,企業單位職工由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生育保險報銷注意事項
1、生育津貼的計算
生育津貼=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產假天數(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分)
2、產假天數:正常產假天數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獎勵假按30天計算;
3、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發生引、流產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應寫明妊娠周數,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
4、申請的生育津貼、晚育獎勵津貼于申報次月支付到單位養老保險基本賬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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