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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新老政亮點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94號令),將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與1999年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161號令)相比,新《規定》在制度覆蓋范圍、繳費比例、待遇標準以及管理監督等方面都做了較大的調整。
亮點1: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
江蘇目前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機關事業單位不在范圍之內。新《規定》覆蓋范圍擴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再加上江蘇現行的城鄉居民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意味著全省城鄉所有育齡婦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亮點2:提高了生育保險統籌層次。
針對目前各地生育保險政策不統一、待遇標準差異較大、基金各自封閉運行的現狀,新《規定》明確,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有利于規范生育保險政策標準,統一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體現社會保險公平的原則。
亮點3:建立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
原政策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比例為0.6%-0.8%,最高不超過1%,職工個人不用繳費。新《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繳費比例超過0.5%的,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改變了目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相對固定,較少調整的現狀,有利于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降低生育保險基金過多結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亮點4:明確了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新規定》明確,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這一規定較好地處理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強調了權力和義務,保障了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亮點5:提高了生育保險待遇。
新《規定》增加了男職工護理假,享受10天生育津貼,明確了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有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亮點6:解決了生育保險與相關法律銜接問題。
新《規定》明確,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亮點7:完善了職工未就業配偶待遇相關規定。
新《規定》明確,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這一規定既防止了制度覆蓋不完全,保障不到位,也避免了待遇重復享受,或將應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用人單位。
亮點8:強化了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管理。
新《規定》明確了生育保險待遇項目,由省統一制定生育保險“三目錄”,對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情況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對擅自更改或者擴大生育保險待遇范圍的;擅自制定或者更改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未按時足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行為,明確了相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亮點9:規范了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
新《規定》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提供生育醫療服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職工在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不予支付。
亮點10:加大了對職工權益保障力度。
新《規定》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同時增加了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又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行政處罰規定。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強化了用人單位作為生育保險的指認主體及其法律義務,職工的權益保障力度得到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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