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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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者從醫療機構初次接診時間起計算,在 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內并且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實施非本崗位工作職責的行為受到傷害的';
(三)受指派參加搶險救災、防治疫病或者因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五)在工作時間內受單位安排從事臨時性的指定工作時發生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內,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單位的設施不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國家對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在實施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過程中傷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處于神志不清狀態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三)自殘、自殺或者在用人單位明令禁止并且明顯警示的情況下,超越本崗位職責擅自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動用危險器具等導致傷亡的。
國家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延伸閱讀:遼寧生產經營單位須為員工繳工傷險
近日,《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稐l例》規定,遼寧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遼陽:對工傷保險待遇政策進行調整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6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指導意見》(遼人社〔2016〕229號)文件要求,日前,遼陽市對參保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進行了調整。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此次調整涉及我市參保人員630人,每年基金新增支出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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