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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出臺實施了,想必大家對此也很感興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發〔2006〕5號)、《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03〕18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17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外省市注冊(簡稱外地注冊)并在本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內承攬施工的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農業戶口,并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第三條用人單位特別是高風險企業要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
第四條用人單位需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30日內,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申報手續,并按時足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農民工較為集中的煤礦、建筑等高風險行業,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試行定額繳費、噸煤(礦)產品提取費用、建筑施工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提取費用等繳費方式。具體辦法和費率由統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已明確工傷認定取證費、工傷預防和宣傳經費的統籌地區,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辦法執行。尚未建立經費保障機制的統籌地區,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17號)要求,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將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第六條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已在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異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要向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注冊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在注冊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注冊地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在異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到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外地注冊用人單位離開生產經營地時,應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工傷保險手續,并繼續按有關規定支付住院治療工傷的農民工伙食補助等需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
第九條外地注冊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由生產經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相應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農民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或工傷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的傷殘津貼、護理費等長期待遇,應按月支付,直至喪失領取條件時止。上述人員執行云南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第十三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對流動就業傷殘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的1-4級傷殘農民工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辦法。
第十四條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的1-4級傷殘農民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與所在統籌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一次性支付標準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但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輔助器具配置費。
(一)一次性支付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鑒定等級核定,領取標準:
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以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級144個月;二級122個月;三級108個月;四級86個月。
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
(二)需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農民工按《云南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報銷限額及管理規定》申報審批。
一次性支付標準:(75-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
第十六條因工死亡的農民工的供養親屬,符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標準為:配偶6萬元;其他供養親屬4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計算,具體標…
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一次性待遇基礎上再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供養親屬范圍按勞動保障部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農民工或供養親屬,若選擇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應扣除已領取的待遇金額。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以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及首次傷殘鑒定等級核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經核實,以瞞報工資總額及職工人數論,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經認定為工傷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用人單位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又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的,受傷害農民工或親屬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部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未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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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死亡的情況:
一、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 藥品金額 住院服務金額。
注: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各項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條例三十條) 。
二、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 (條例三十條) 。
三、交通食宿費:交通食宿費=交通費 食宿費 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用標準*往返次數 職工因工出差住宿標準*天數 職工因工出差伙食標準*天數。
注:此項賠償前提是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在統籌地區就醫則不存在此項賠償(條例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條例三十二條)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75-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五、護理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注:該項賠償自工傷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時開始至恢復自理能力時止(條例三十四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一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7;二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5
三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3;四級傷殘補助=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8;六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6
七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3;八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1
九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9; 十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7
七、傷殘津貼:(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五六級傷殘只有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時才可獲得。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配偶撫恤金=6萬元
其 他=4萬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滿18周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注:(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條例三十七條)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標準)
注: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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