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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傷保險新規出臺
導語:近日,呼和浩特工傷保險新規出臺,具體內容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呼和浩特工傷保險新規出臺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日前下發的《關于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明確,呼和浩特市各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區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涉及死亡或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備案。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工傷保險備案制度,未按照要求備案影響工傷事故調查取證及工傷認定的,由本單位承擔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通知》要求,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區屬單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經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各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區屬單位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申請之前發生的工傷醫療等相關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單位負擔。
【延伸閱讀】
呼和浩特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標準有啥變化?
為提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水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首府將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進行調整。此次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今后,隨著首府養老金的增長,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據了解,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9月5日印發的《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通知》明確指出,此次調整工傷待遇的人員范圍為:已參加首府養老保險統籌和工傷保險的各企業、市本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遵照文件一并執行。
調整按年度分3類進行,具體為:2012年12月31日前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2016年新計發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本次不作調整。
此次調整后1~4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標準低于2100元,按2100元執行;5~6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執行。調整后工傷待遇將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支付: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單位支付。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領取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生活護理費、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仍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享受傷殘津貼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不再享受傷殘津貼,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執行養老金調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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