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濟南建筑業工傷保險最新規定
下月起濟南建筑業工傷保險全覆蓋 不參保禁開工
近日,濟南市人社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4部門聯合出臺《濟南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意見》,自11月起實施。屆時,凡在濟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單位不參保 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如何參保?實施意見提出,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以項目工程總造價為基數,按照2‰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在建工程項目,應當以剩余的項目工程總造價按上述繳費比例繳納。建設項目追加總造價的,應當按照追加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我市將按照各建筑企業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
我市提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在足額繳費后可打印繳費證明。建設單位在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繳費證明。否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不予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而且,規定限額以下不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辦理參保手續。
工期若延長 單位須辦理順延手續
我市明確,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如工程提前竣工,項目的工傷保險在竣工之日終止;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應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順延手續。未辦理順延手續,超出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而且,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單位、勞務分包等用人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通過人社部門用工網上系統,即時申報參保人員信息及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因未辦理備案導致職工發生工傷時無參保信息的,視為未參保,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緊急臨時增加等特殊情況未能即時申報人員發生工傷的,應當在事故發生48小時內補辦備案手續。
建設單位未參保出現工傷糾紛怎么辦?意見規定,職工在參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中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1-4級傷殘 不受工傷保險期限制
根據實施意見,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領取工傷定期待遇的1-4級傷殘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傷殘5-10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完成后與建筑施工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支付其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建設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其所在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對認定為工傷的建筑業職工,核定工傷待遇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受傷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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