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廈門工傷保險新規定解讀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58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新規定將對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進行適當調整,標準更加靈活和細化,對于工傷發生頻率較低的企業,將進一步減輕負擔。
【減輕企業負擔】 適當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在寫字樓里上班的文員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們發生工傷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員工繳交的工傷保險的費率也將拉開檔次,體現差別。
【繳費群體擴大】 中央、省屬駐廈單位可在廈參保對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首次規定可以有選擇地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
【高危企業繳費】 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造價比例繳費 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往往是工傷易發企業。針對這些企業的行業特點,2005年我市出臺了《關于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廈府(2005)356號),規定其以項目工程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明確了相應的`繳費費率。此次,《規定》將其進一步法制化,并將范圍適當擴大,規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爭議找誰】 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治療工傷,究竟需要多久?當患者和用人單位有爭議時,將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為化解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爭議,《規定》明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爭議進行確認,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待遇。
廈門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的《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同時廢止。記者了解到,原《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廈府令第113號)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規章。2010年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對我省的工傷保險政策作了調整,《規定》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時,經過十年的實踐,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規定》中加以補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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