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6月日起施行 五級傷殘最多領取20萬工傷補助金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可申請工傷
在之前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并不是所有群體都可以申請工傷的,一般是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新辦法明確,從今日起,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職工),都是工傷適用對象。
由此不難看出,工傷適用的對象已經由原來只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職工,擴大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確定。與原有的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
五級傷殘可領取20萬醫療補助金9.5萬元就業補助金
新辦法明確進一步保護工傷職工權益,強制要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新辦法還明確了職工因工傷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其中,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2015年4月1日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從6月1 日起正式施行。記者對比之前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2015年版新辦法中工傷認定不僅明確了傷殘級別相對應的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而且還首次提到,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基準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新辦法還明確規定,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