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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工傷新規最新消息:派遣職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時間:2017-08-22 編輯:1035 手機版

          最高法:派遣職工工傷由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日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舉行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并公布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孫軍工介紹,《規定》明確了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關系形態日益復雜,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系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

          為此,《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第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孫軍工進一步介紹,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在上述非法轉包和掛靠情形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該規定不僅突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力求在用工單位之間以及用工單位與其他責任主體之間合理分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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