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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經典案例說明
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亮點頻現勞動者獲益多
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水平,簡化了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
案例:
塘沽市民劉女士上下班需要乘坐渡船,2009年4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她乘坐的渡船由于工作人員操作不當,船體發生嚴重歪斜,劉女士一個踉蹌摔倒了,造成右手骨折,花去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同年6月,受傷的劉女士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劉女士單位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被認定為工傷,而劉女士是在客運渡船上發生事故受傷的,不適用相關條例。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予認定劉女士為工傷。
律師支招:
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表示,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在劉女士的案例子,她的受傷是由渡船員工操作失誤引起,不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在客運輪渡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因此,劉女士可根據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再次到相關部門鑒定,申請賠償。
亮點解讀: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2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
新《條例》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新《條例》規定,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從而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5加大了強制力度
新《條例》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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