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云南大理住房公積金可支付房租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經大理州第三屆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意見》,結合大理州實際,放寬大理州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承租住房租金:(一)承租本州公共租賃等保障性住房的;(二)在繳存城市無自有產權住房,通過市場租賃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
二、提取額度
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不包括租金以外的任何雜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按實際支付租金可取至余額的千位,保留百位以后的金額。
(一)符合提取條件第(一)項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以交款有效票據為準)的12個月合計數;
(二)符合提取條件第(二)項的承租人,每年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超出承租住房租金的12個月合計數(市場房屋租金標準由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其中住房租賃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計算支付租金提取公積金,房屋租賃面積低于90平方米的,按實際面積支付租金提取公積金,但每年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定的90平方米最高額度。
三、申報資料
承租人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除提供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商業銀行儲蓄卡(折)及經單位審核同意的《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符合提取條件第(一)項的,應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大理州各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款有效票據;
(二)符合提取條件第(二)項的,應提供:
1、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提供繳存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在大理市、大理省級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大理創新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轄區內,通過市場租賃方式租用自住住房的,須同時提供三轄區內的房屋產權部門出具的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2、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或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
3、租賃房房產證和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租金繳納證明復印件。
四、提取時間
承租人符合提取條件的,可每年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一次申請(年度間隔期不低于12個月);租賃住房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租賃住房月數租金提取。
五、各部門認真履職,防范騙提套取行為
(一)大理州轄區內各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管理部密切協作、配合、支持,做好核查工作。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權部門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全州各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本轄區商品房租賃價格提供給對應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作為核定提取租金額的依據。
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根據2015年5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并進一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通知》,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作如下調整:
一、從2015年5月11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其中,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維持0.35%不變,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2.10%下調至1.85%,下調0.25個百分點。
二、從2015年5月11日起,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現行的3.50%下調至3.25%,下調0.25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現行的4.00%下調至3.75%,下調0.2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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