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那么住房公積金怎么提取呢?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長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僅供參考!
長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房屋類:
1、購買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2、建造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3、翻建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4、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
非房屋類:
提取流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2、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本人住房公積金卡及本實施細則第四章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3、中心各分支機構對提取的證明材料及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后,除遇特殊情況外,實時將提取資金存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卡內。
提取材料
1、職工(死亡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證;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職工本人與代辦人的身份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
3、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經公證的由職工本人(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
4、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職工本人及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5、職工除提供規定的證明材料外,還要根據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據本辦法履行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二)職工退休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ㄈ┞毠に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龅模
。ㄋ模┡c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再就業的;
。ㄎ澹﹥斶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鼍扯ň踊驊艨谶w出本管轄區的;
。ㄆ撸┍患{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ò耍┏凶夤凶》吭路孔獬黾彝ピ鹿べY收入15%的;
。ň牛┯龅较铝型话l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長春市城鄉醫療救助的實施意見》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療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同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
(二)未按期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提取,經調查核實后二年內申請提取的;
第五條 職工不得因發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ㄒ唬┮再浥c、繼承等未實際發生住房消費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ǘ┵徺I既非本管轄區內,又非職工(或配偶)戶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請時間及提取額度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具備提取條件后的十二個月內,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的還本付息額;以后每次提取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本息額。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受限制。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事件發生后十二個月內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經中心核實后辦理,提取額不得超過個人付費金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二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辦理注銷賬戶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十二個月以上,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和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職工(職工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為辦理的,應出示職工本人及代辦人身份證、與職工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或戶口簿)原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證原件、代辦人身份證原件、經公證的由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職工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的,出示《繳存單位集中代辦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承諾書》、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職工身份證原件。并根據不同提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原件: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全額購房發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
2、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國有住房出售統一專用票據;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4、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購買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發票。
。ǘ┞毠ね诵莸,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達到退休年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ㄈ┞毠に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龅模浜戏ɡ^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
1、職工死亡證明;
2、提取申請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ㄋ模┡c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再就業的:
1、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兩年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證;
2、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非本市戶籍證明(身份證或戶口簿);
3、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書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備案,職工提取時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并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法院判決書、監獄管理部門出具“見證”意見的提取委托書或經公證的委托書。
。ㄎ澹﹥斶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貸款的提供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近兩個月還款證明;公積金貸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時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
(六)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ㄆ撸┞毠け患{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折(卡)。
。ò耍┏凶夤凶》康脑路孔獬黾彝ピ鹿べY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證、家庭收入證明、當年全部房租支付憑證。
。ň牛┯龅酵话l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難情況證明》,同時提供: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本辦法規定的重大疾病的,提供縣(市)區以上醫院住院病例、醫療付費專用票據、與職工本人關系證明;
2、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國內全日制大學,無力供其就學的,就學前提取提供錄取通知書和繳費通知,就學年度提取提供交費專用票據,同時提供與職工關系證明;
3、遇到其他突發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住房被拆遷,無經濟能力支付回遷安置費用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合同)或房屋調配證明、全額交款發票或收據。
(十)非本市城鎮務工人員租賃住房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租住地派出所辦理的居住證。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按十四條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外,應同時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五章 提取審批
第十六條 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單位應當予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第十七條 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到中心相關分支機構辦理提取審批。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十八條 中心各分支機構對提取的證明文件及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后,委托受托銀行將提取資金存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卡內。
中心審核后不準予提取的,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提取監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職工有權對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屬實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本人及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有異議的,持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查詢申請書》及本人身份證,可查詢三年內的賬戶明細記錄。
第二十二條 中心有權對單位出具、審核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予以監督或向職工所在單位核實情況。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對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文件審核不嚴的,由中心責令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違法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一經查實將該信息記入該職工個人征信系統,并向職工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對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依法予以追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布的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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