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
為貫徹落實住建部《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有效提高資金使用率,最大限度滿足繳存職工購房需求,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調整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提高至80萬元,年限30年。
二、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職工家庭范圍擴大為夫妻雙方及同戶籍子女。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視情況分別確定:
1、持《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2、持《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批準開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4、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償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四、執行國家異地貸款政策。職工或配偶戶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視情況分別確定:
1、持《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開具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2、持《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批準開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六、職工還清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本息兩年之內及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兩年之內,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戶口遷出該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職工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后,允許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職工通過包頭市二手房交易服務平臺購買自住住房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憑借《包頭市二手房(交易)買賣合同》和加蓋“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章”的《包頭市二手房交易服務平臺房屋交易首款憑證》辦理貸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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