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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管理辦法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確?茖W有效行使行政處罰權,保障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處罰堅持有法可依、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資本在5萬元以下的;
(二)成立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
(三)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
(四)其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未按照相關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資本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二)成立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
(三)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四)其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未按照相關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二)成立時間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
(三)拒絕配合管理中心執法檢查的;
(四)逾期未改正且不主動與管理中心溝通,反映單位情況的;
(五)單位違法行為在本行業或本地區造成較大影響的;
(六)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未按照相關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或拒絕配合管理中心執法檢查的,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
(二)成立時間在1年以上的;
(三)拒絕配合管理中心執法檢查且態度惡劣的;
(四)逃避年度審計或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的;
(五)經多次催告,明確表示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六)單位違法行為在本行業或全市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
(八)其他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部分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且未按照相關相關規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如果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或拒絕配合管理中心執法檢查且態度惡劣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名稱、地址、職工情況變更登記,以及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手續,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管理中心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首次發生該類違法行為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僅有一項的;
(三)其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名稱、地址、職工情況變更登記,以及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手續,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管理中心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第二次發生該類違法行為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存在兩項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名稱、地址、職工情況變更登記,以及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啟封手續,且未按照相關規定及管理中心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單位發生該類違法行為兩次以上的;
(二)危害管理中心正常管理秩序,或對職工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
(三)經督促,明確表示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600元以下罰款,取消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一)職工首次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發現后主動退回的;
(三)其他具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取消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一)職工兩次以上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的;
(二)態度惡劣,拒不承認違法行為的;
(三)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發現后拒不退回的;
(四)其他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五年內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
(二)中介機構或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偽造提取材料,幫助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其他具有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至十條規定,罰款金額由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擬定并經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審核后報管理中心領導審批,或由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直接擬定后報管理中心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至十條規定的兩種以上情形,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無法擬定罰款金額的,由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擬定后報管理中心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至十三條的規定,罰款金額由住房公積金稽查大隊擬定,報住房公積金稽查支隊審批。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應秉公執法,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濫用職權,不得故意刁難處罰相對人。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以上”除第四、八、十一條含本數外,其他均不含本數;“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大連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管理辦法》(大房金發[2010]2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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