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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積金異地互認淺析
公積金異地互認需破利益樊籬
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各地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并推進異地貸款業務;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三部委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并推動異地貸款業務,更大程度滿足人口流動背景下的居住需求,統一并降低貸款申請門檻,有著美好的初衷,體現了制度的善意。但是,之于具體操作層面,還有不小的困難與問題。
從公積金發展的歷程來看,最初的起步,基本是源于有獨立預算的縣區一級政府,推行先機關后企業,逐步建立起來的。因為缺少預先的層頂設計,各地征繳的政策不同,存貸支付的設計各異,進而形成了不同的利益格局。據統計,目前全國有各級公積金管理機構多達606個。所以,住房公積金具有相對的地域封閉性。
公積金政出多門的特點,所形成的利益樊籬,始終是公積金互認和流轉的障礙。一方面,公積金具有強烈的福利特征,不管是存繳,還是支付,不同的制度設計,帶來的福利成色不可同日而語。如,電力、煙草等一些國企高管不僅存繳的額度大,而且還有的執行定期返還機制,變成工資收入的一部分。讓這些企業去“就低”,顯然會遭到一個群體的抵制。類似的,還有各行政區域之間經濟的差別,條件好的地方公積金基數大,不好的地方基數少,流動產生的“劫富濟貧”將會使得一些地方的利益受損。
另一方面,公積金在很多地方,被當成政府的基金,不僅相當一部分來自公共財政的配比支出,而且公積金的存貸盈余,客觀上賦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可支配權,包括與銀行的談判、實現投資的收益。此外,還可以為地方資金的周轉,留有一個備用的財源。因此,異地互認的難點還在于資金流出地缺少積極性。
公積金異地互認,也是促進公積金管理一體化的政策性改良,但不是消除壁壘的有效手段。還需要通過立法,對公積金進行重新定義:
其一,應當弱化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把公積金變成住房的貨幣補貼,并兼有住房貸款的互助功能。在存繳上打破補貼與工資的掛鉤,建立更有助于公平統一的區域標準,吃“大鍋飯”。
其二,管理上應當厘清基金的屬性,把公積金的所有權、支配權都還給存繳者,明晰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如對貸款或者返還的選擇權、對公積金使用的監督權,確立公積金管理受委托的職能。在此基礎上,逐步實現公積金管理運營的一體化,建立以存繳信用和賬戶額度為依據的授信貸款制度,通過對存繳者充分賦權來滿足不同的利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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