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便的辭職報告怎么寫
親愛的XX領導:
我會在2月份時候離開公司。
自從2005年入職以來,我一直都很享受這份工作。轉眼快3年過去了,我要重新確定我未來的方向。誠然,論工作環境、團隊、壓力,甚至個人喜好,我都很滿意。但,因為某些個人的理由,我最終選擇了開始新的工作。希望你能早日找到合適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
最后,我也不知道可以說什么,只能忠心對你說對不起與謝謝你,并祝愿您和大家能開創出更美好的未來。
×× 敬上
關于辭職在勞動法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 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簡便的辭職報告怎么寫】相關文章:
2020年新聞工作者辭職報告怎么寫11-02
護理的工作計劃怎么寫11-02
工作計劃怎么寫01-18
工作總結怎么寫08-25
怎么寫工作總結07-09
英語面試缺點怎么寫04-02
優秀的英語求職信怎么寫04-08
英語的求職信應該怎么寫03-20
月工作計劃怎么寫?01-06
工作檢討書怎么寫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