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工資每兩年至少調一次
7月10日,《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修訂草案)》對外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就最低工資的調整周期提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目前正在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于1994年制定,在調整周期方面規定為:“本省最低工資標準可以調整,但每年至多調整一次。 ”
與正在施行的.規定相比,修訂草案在適用范圍上有了擴延。不僅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將適用于“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最低工資調整的程序方面,草案提出“三步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平均工資和最低生活費用等因素,擬定全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方案;方案與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省工商業聯合會協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后,用人單位應在發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在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將加班加點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等計入最低工資,致使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鑒于此,修訂草案明確劃定了五類不屬于最低工資組成的支付項目: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對于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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