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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拖欠工資怎么辦
案例:
某藥店工作人員反應自2014年以來效益一直不好,很少人買藥,最近幾個月(三月)以來,一直沒有按時發過工資,甚至拖欠了一些員工的工資沒有發。找了仲裁委員會但是根本沒有用,公司還是不發工資。直到經歷了才明白,平時所說的法律到了關鍵時候根本不靠譜。因為法律不健全,對于老賴國家根本沒招。如果行業內,仍然找不到希望,銷售上持續遇冷。恐怕藥店大規模倒閉,倒閉前發不出工資的事情,將會更加頻繁。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拖欠工資是我們常會討論的問題之一,但你可知道,拖欠工資究竟要多久才算拖欠呢?
在合同上寫明了當月28日發上月的工資,這樣在本月末支付上一個月的工資,這樣不算拖欠工資嗎?
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我們知道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故拖延數日還可以接受,但是一再拖延可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了。那么,究竟拖延過久才算拖欠工資呢?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85條);當然,你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并查處,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工廠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資。不過這樣一來,雙方的沖突就不可避免了,不過勞動者也有權就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并要求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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