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嗎
小趙參加工作四年后被某工廠錄用,雙方簽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待小趙轉正成為正式員工后再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小趙在試用期還沒有結束時患病住院,經醫院診治一個月仍未痊愈。住院期間,該工廠停發了小趙的全部工資,并以他在試用期間內不適應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小趙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工廠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并享受醫療期病假及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能夠享受醫保待遇呢?
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能享受醫保待遇嗎?小編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企業HR注意:員工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企業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繳納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而不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綜合上述3條規定,結合本案例,該工廠停發了小趙的全部工資,并以他在試用期間內不適應工作,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本案中現有材料無法判斷小趙是否不符合某工廠的錄用條件,如果有證據表明小趙在試用期內確實不符合某工廠的錄用條件,即使小趙是在醫療期內,某工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合法解除小趙的勞動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小趙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某工廠的錄用條件,即使小趙不在醫療期,某工廠依然無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小趙的勞動合同,某工廠如果非法解除小趙的勞動合同,那么按照本案中小趙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該工廠收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應該是能夠得到支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
小趙到某工廠上班第一天起就與某工廠建立了勞動關系,這也就意味著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國家強制用人單位和員工繳納的,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因此小趙在與某工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某工廠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小趙繳納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而不論是否在試用期內。
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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