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生活小案例
陳先生與所在的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來,陳先生向公司提出了書面辭職申請,遭到公司拒絕,陳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
委員會經過審理,確認陳先生符合法律要求的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認可,公司被要求在裁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為陳先生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公司不服,以陳先生掌握商業技術秘密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司雖然提出陳先生掌握商業技術秘密,但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陳先生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予以準許。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陳先生依法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
法律小常識
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相對自由,但并不是完全沒有約束。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仍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
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天并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要依照法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了通知義務,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需要注意,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內,那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與原《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隨時解除有差別,勞動者應當遵守三天的時間要求。
第二,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
、儆萌藛挝粵]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塾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苡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不嚴格依照三十天提前通知的要求,但提前通知仍然是必需的。建議勞動者為了確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注意保留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證據。
第三,無需提前告知情形
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否則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依法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溫馨小提示
如果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首先,除非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或服務合同約定的兩種特殊情況,否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其次,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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