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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暗藏“陷阱”騙你沒商量
97027>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帶領下看了房子,而買房其實是通過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著一份雙方在看房時簽訂的“看房單”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支付中介費。原來,“看房單”有如下約定:“經本公司介紹之房產,委托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與相對人成交,均視為居間成功,應由委托人全額支付傭金。”一時間,雙方各執一詞。王女士認為這是霸王條款,房產中介也稱自己并無過錯。最終,雙方近日在普陀法院調解下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王女士向中介補償2000元,但雙方對這個結果都不十分滿意。
2005年3月,王女士來到位于武寧路的一家房屋中介尋找房產。不久,她便看中了一套房屋,在中介提供的“看房單”上簽了名后,王女士便去看了房。此后,雖然王女士對這套房子比較滿意,但由于覺得7000多元的中介費偏高,最終她并沒有在這家中介成交。
隨后,王女士又在另一家中介看到了同一套房子,最終經過和房產中介的討價還價,雙方以5000元的中介費成交。沒想到,剛買好房子沒過多久,王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仔細一看原來是前面一家中介起訴自己違約。
原來,奧妙出在了王女士簽名的那份“看房單”上,中介提供的“看房單”上有這么一段話:如果被帶看人私自和房東成交,仍應支付相應中介費。王女士在法庭陳述時委屈地表示,簽“看房單”時,中介公司根本就沒有對這份協議作出說明和任何解釋,只是催促她快點簽,為了趕時間她沒看清楚就簽了。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房產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常常約定———經本公司介紹之房產,委托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與相對人成交,均視為居間成功,應由委托人全額支付傭金。這種特殊條款已經相當普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僅普陀法院近日就已連續審理了數起類似案件。
對于中介公司的起訴,被告者均表示想不通:明明只是在中介公司的帶領下看了看房子,又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如果通過其他途徑買下了房子,憑什么要支付上一家中介的中介費呢?
而對于簽訂上述特殊條款,中介公司也表示實屬無奈,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買賣雙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無法獲取傭金。一位房產中介負責人表示,此前曾經發生過公司帶顧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顧客卻繞開了中介,與房東私下達成購房協議,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卻一分錢的中介費都沒得到。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來就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顧客介紹了房源,就已經履行了居間合同中的報告信息義務。最終買賣雙方利用這一信息簽訂買賣合同,就應該支付中介費用。
庭后說法
特殊條款存在霸王性質
看房單特殊條款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對此,復旦大學民法教授王全弟認為,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律是否允許一套房產分別掛在多家房產中介公司,如果可以,那么該條款就有了很大的霸王味道。
目前,尚沒有法律禁止同一房產掛在多家中介,因此對于顧客來說,他享有看房后買或者不買、在這家買還是在那家買的自由,因此,房產中介不能作出顧客看房之后,無論通過何種途徑買下都要支付中介費的強制性協議。
同時,王全弟還認為,判斷該條款的合法性還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如果中介方僅僅是就“看房”這一行為約定了相關費用倒也無可厚非,畢竟中介方已經盡到了居間合同中報告信息的義務,但由于其還沒有盡到居間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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