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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注意
內容如下:
即使是試用期,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意,這里是“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就是首先你有權利要求單位告知你怎樣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證據。
否則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此時通常沒有額外補償,但可以主張要求單位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合理誤工期間的工資(前提是單位不讓你上班,且可舉證)。
其他:
1、《勞動法》26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和要求在試用期內也可以有效。
2、大部分地區同意支付一個月工資來替代提前通知期。但勞動者有權拒絕,即雖然少上了20天左右的班卻拿到了錢,但社會保險也少交了一個月。
3、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除外。
總結:在試用期,單位也不能隨心所欲的讓你立即走人,必須理由正當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則你有權拒絕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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