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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以下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提醒:兩年以下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
發表時間:2007-5-22 |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無端延長試用期,侵害求職者權益的做法,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醒說,國家相關勞動法規對試用期有明確規定,兩年以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近來,江西省勞動保障部門不斷接到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來欺騙求職者的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勞動法》制訂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規定的通知》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江西省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說,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一旦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濫用試用期,求職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為維護求職者的權益,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近期將在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的建筑業、住宿餐飲業集中開展“簽約行動”,逐戶發放勞動合同文本,督促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和通過試用期進行欺騙的用人單位,將予以嚴肅處理,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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