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語:小編下面就為大家介紹美國法律學制簡介之法學博士(SJD orJSD)的申請方式和局限。
(一)申請要件:
1. 有LLM學位(通常要本校,但亦有例外):想到美國念SJD或JSD,「進去」這關要求很高,因為JSD類似PhD,就像是博士候選人的階段,進去以后要 寫完論文,通過口試才能夠取得單位,學校期待是這個學生「已 經」可以用英文做 學術研究并撰寫博士層級的論文,它可不曾等你進了博士班,才教導你怎樣研究。而且要不要收SJD學生端視學校的政策,有些學校只愿意收自己學校的LLM, 所以如果想要念某個學校的SJD,就得在他們學校念LLM。簡單地說,如果沒有在他們學校念過LLM,學校怎知你有沒有能力寫出論文呢? 當然有些學校愿 意收他校的LLM,但還是算例外的。
2.碩士論文或其他研究成果:而且如果是用LM直接申請SJD,代表要在 LLM的9個月內寫出碩士論文,或有其他可以代替碩士論文的研究成果。 但因為在短時間內要寫出論文文在相當困難,大部分LLM學生,之前可能從來沒有寫過一篇學術報告(臺灣的法律系,在碩士班之前,對學坐寫報告的格式與研究 方法,通常要求是很低的),以我的觀察,在美國一年以內能夠申請進入SJD的人,多半在本國就試過碩士學位,倒不是說美國人承認外國碩士,而是讀過研究所 的人,通常對于「做研究」比較掌握得住方向。
3.博士論文研究計劃書及同意指導的教授:在申請SJD之前,學校會要求提出未來 博士論文的研究計劃,當作審核的主要依據。這個時間非常緊湊, 壓力很大,想想才別到美國不到一年通常第一學期寒假過完就差不多要申請了),一切都送在摸索中,就要為「博士計劃」了!美國不像臺灣等考進研究所以后,教 授再慢慢教導如何寫論文,而是要求馬上具有寫博士論文的能力。此外,另一個難處是要找好指導教授,美國教授并不見得喜歡收SJD,因為老師原則上是單兵作 戰,不像臺灣的老師很嘉歡收研究生做助理,也幾乎沒有把研究生成果收為己有的「惡行」。根按以上原因:美國收SJD的學校,雖在增加中,但也只有20所左 右,比超全美好幾百家的大學,這個數字已經算是很少了。
(二)修業與畢業:
SJD的修業時間并不一定有年限要求,只要寫完博士論文并通過口試即可,至于是否需要額外修課,則視情況而定,有些雖然規定 5年以內要畢業(如Columbia Law School),但有些并沒有限制,正因為沒有畢業年限,所以也使人容易怠惰。
(三)好處:
1.教育部承認相當于PhD,因此可從事教職。
2.就特定法律領域有專攻。
3.具備學術研究能力。
(四)局限:
1.專精而窄的學習領域,對實務助益有限。
2.教職少,謀職不易。無聊枯燥(對學術無深厚強烈輿趣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