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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出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7-12-23編輯:1025

        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保障自費出國留學當事人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和教育部有關行政法規和決定,結合天津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相關的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屬于特許服務行業,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須經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第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應以培養人才為宗旨,遵守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政策,誠實守信,合理收費。

          第五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監督檢查、日常監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注冊、超范圍經營中有證無照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本市公安機關負責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活動是指向服務對象提供自費出國留學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培訓服務、法律服務、入學申請和護照簽證服務。中介服務機構申請經營上述出國留學服務的,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審批。

          第七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且其法定代表人應是在中國境內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三)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工作人員的構成應包括具有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

          (四)用于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六)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并簽署有效的自費出國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第八條 申辦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應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書等有關證明;

          (四)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直接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中、外文本),以及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簽約方的法人資格證明;

          (五)資產證明、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六)機構章程;

          (七)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業務范圍、收費標準、培訓計劃、師資狀況的說明,可行性報告(應包括相關國家教育狀況及留學政策的分析);

          (八)辦公場所(場地租賃合同、房地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跨區域從事中介服務的,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介服務的資格認定。申請資格認定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

          (二)開展中介服務的總部公司所在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三)開展中介服務所在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總部公司無違規證明;

          (四)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書等有關證明;

          (五)分支機構機構章程;

          (六)分支機構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業務范圍、收費標準、培訓計劃、師資狀況的說明,可行性報告(應包括相關國家教育狀況及留學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機構辦公場所(場地租賃合同、房地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第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數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用于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

          備用金及其利息歸中介服務機構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實施監管。

          中介服務機構無力按照仲裁機構的裁決和人民法院的判決進行賠償,或者無力支付行政罰款、罰金時,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動用備用金的申請(附仲裁機構、行政管理機關、人民法院的裁決書、處罰通知書、判決書的復印件)。

          經批準動用備用金后應在2個月內補足備用金,備用金未補足之前,暫停一切中介服務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被取消中介服務資格或主動終止中介服務業務后,如90日內未發生針對該機構的投訴或訴訟,方可領取其備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申請。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完成對受理材料的審核后,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發放《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第十二條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的機構自接到《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與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委托監管備用金協議》,并向指定銀行交存備用金。憑備用金存款證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門領取《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第十三條 申辦機構或分支機構持《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登記注冊,申辦機構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分支機構領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服務對象簽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服務項目、服務費用等事項。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可以為已完成義務教育、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提供以下服務:

          (一)提供有關國家和地區教育情況、高等院;蚱渌叩冉逃龣C構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詢;

          (二)提供有關國際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

          (三)代辦國外高等院;蚱渌叩冉逃龣C構入學申請;

          (四)指導、協助辦理出境所需的簽證、公證等材料;

          (五)組織在外學習、生活、留學安全等注意事項的培訓;

          (六)提供在外學習、生活以及學成回國、工作咨詢等所需的服務。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替國外教育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學費或組織相關教學活動。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

          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到基礎教育階段學校開展自費出國留學咨詢、講座、座談會、介紹會等任何形式的自費出國留學招生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在主要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八條 《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有效期為5年。繼續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應在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原頒發資格認定書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延期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在有效期滿后,不得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第十九條 延期申請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延期申請書;

          (二)《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和有關證明;

          (四)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直接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中、外文本);

          (五)資產證明、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六)機構章程;

          (七)辦公場所(場地租賃合同、房地產證)和辦公設施證明;

          (八)有效期內經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資情況等重大事項,應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資格認定變更,并憑新的資格認定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在破產、解散、停業6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終止中介服務申請(包括處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員名單),繳還《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

          經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注銷其資格認定書。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到核準通知書15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中介服務機構,自破產宣告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即行無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認定書。

          第二十二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市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年審制度,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狀況報告、本年度工作計劃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每年底對經資格認定和年檢合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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