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縱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試題總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無疑是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的考試重點。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點問題:
1.夏商周時期。
夏商周時期又被稱為"奴隸制時期"或"習慣法時代".主要是因為在這一時期中,中國古代法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以不成文的習慣法為主要形態。這一時間主要涉及中國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況、商朝法制概況及西周法律制度等問題。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這一部分的重點。
2.春秋戰國時期。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動蕩、大變革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法律實現了由不成文習慣法向成文制定法的偉大轉變。同時,在社會變革中興起的"諸子百家",特別是儒、法、道、墨等學派提出的法律主張與法律思想,也成為中國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論。在這一時期內,春秋時期的公布成文法運動、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國的"商鞅變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張,都是應該掌握的重點內容。
3.秦漢時期。
秦漢時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確立的時期。在此期間,秦朝及兩漢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獨特的歷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國"、"輕罪重刑"等法律主張,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經濟法規、司法訴訟制度都是頗有特色的內容。漢朝法律制度的重點,則在漢初主要立法、西漢中期的刑罰改革、法律指導思想的轉變、法律原則的變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決獄",等等。
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古代成文法飛速發展的時期。在此期間,封建立法技術、法典結構、法律內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進步。其中,魏律、晉律、北魏律、北齊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與封建法典結構的完善,"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重要制度的確立,都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重點內容。
5.隋唐時期。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時期,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時期。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議》總則和分則各篇的基本內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點及歷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機關及訴訟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6.宋元明清時期。
宋元明清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在此期間,中國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確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礎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內容上都有所發展,特別是隨著中央集權、皇權專制的進一步強化,這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也體現出為強化專制獨裁制度服務、法律鎮壓職能進一步加強的特點。這一時期的復習重點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編敕活動、北宋的"重法地法"與"盜賊重法"、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宋朝司法機關的變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結構體例、明代法律"輕其輕、重其重"的特點、明朝刑罰制度的發展、明朝司法機構的變化及特務統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統治特色、清朝對明律的繼承與發展、清朝的會審制度等諸多內容。
7.清末時期。
清末時期是指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清朝滅亡這一特殊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的學習重點包括清末預備立憲及憲法文件、清末對部門法的修訂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及其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的確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國時期。自1912年1月1日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至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退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等,是這一時期的復習重點。
9.革命根據地時期。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憲政活動與憲法文件、土地立法、勞動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訴訟制度及"馬錫五審判方式"等,都是復習的重點。
二、從橫向看
中國法制史復習的重點從橫向上看,中國歷史上每一時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為法律思想、立法活動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規范、經濟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司法體制及主要訴訟制度等幾個方面。
1.關于各朝的法律思想。
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顯的發展軌跡和淵源關系。夏商時期,"天討"、"天罰"的神權法理論占主導地位。西周初年,周統治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進一步豐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論。春秋戰國之際,儒法兩家提出了明確而系統的法律理論。而在戰國大部分時期及秦朝,法學家派的理論在政治實踐中一直占據著支配地位。西漢中期以后,隨著儒著學派成功地獨霸中國的政治思想舞臺,以"德主刑輔"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正統的法律理論,唐明清各朝均未脫離儒家學說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幾條基本線索,并結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點,就可以基本掌握這一部分的主要內容。
2.關于各朝的立法活動及成果。
應該說,各個時期的主要立法活動及立法成果,是中國法制史課程的一個主要線索,也是復習和考試的主要內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湯刑",春秋時期的"鑄刑書"、"鑄刑鼎"及"竹刑",戰國時期的《法經》、秦律,漢朝的"約法三章"與《九章律》,《魏律》、《晉律》、《北齊律》,唐朝諸律及《唐六典》,《宋刑統》及宋朝編敕,《大明律》及《明大誥》,《大清律集解附例》與《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諸項成果,《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憲法文件,國民黨政權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革命根據地的各項憲政、刑事、土地、勞動、婚姻及訴訟立法等,都是必須掌握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