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學(Qinghai university),簡稱青大,是位于青海省省會——“夏都”西寧市北郊,始建于1958年, 是清華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國家重點高校對口支援,教育部和青海省共同建設的“211工程”大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青海大學2017考研推免生招生的相關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質量,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引導在校本科生勤奮學習、積極向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免生工作是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
第三條 推免生工作包括推薦和接收兩個部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我校按規定在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中進行遴選,經推薦、評審、公示后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名單并向招生單位推薦的過程;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在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不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接收,是指對報考我校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復試和錄取。
第五條 推薦和接收工作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學生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考察基礎上,重點考察學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
第六條 提倡優勢互補、加強交流,鼓勵推免生跨學科和跨校、院所推薦。
第七條 學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主管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等組成,指導和組織全校推免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負責推免生工作的宏觀管理,制訂學校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制定年度推免生工作實施辦法。各院、系(部)成立由主管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九條 推免生工作應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推薦標準、接收標準及操作辦法必須公開透明。
第二章 推 薦
第十條 遴選推免生條件:
(一)具有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
(二)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及從事本專業研究所具有的專業能力傾向。前三學年(醫學院部分專業四學年)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前列者;原“因材施教”示范班學生以前兩年學習成績(以學分績點計算)前10名單獨推薦(不占所在班級名額),且通過CET-4、CET-6考試。
(三)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在科學研究和學習活動中,有較強的自主學習、獨立思考和創新思維習慣,有一定的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結協作和社會活動的能力。
(四)在校學習期間受過紀律處分者、所學課程的考試成績出現不及格者失去免試推薦資格。
(五)取得免試推薦資格后,若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在良(不含良)以下,或出現違紀等不符合推薦條件者取消免試推薦資格。
(六)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如在大學生課外科技活動等競賽中獲全國性個人一、二等獎等,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但相關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進行公示。
(七)對具有推免資格的學生,綜合打分辦法如下:
對具有推免資格的學生,進行綜合考評評分,即綜合考評評分=學業綜合考評分×0.70+德智體綜合考評分×0.30,綜合考評評分由學業綜合考評分(權重為0.70)和德智體綜合考評分(權重為0.30)兩部分組成,其中學業考評分包括學生四年制前三學年(五年制前四學年)課程平均成績分(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分)、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分、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分,德智體綜合考評分包括學生發表論文、各類科技創新競賽、科技創新項目、體育競賽和個人表彰等。
1.班級或平行班專業平均成績排名加分方法為:獲推免資格的學生排名在所在班級平均成績在班級前五名或在平行班專業排名前百分之十二者,給予加分。其中,班級前五名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以此類推;或平行班專業排名前12%者,第一、二名5分,第三、四名4分,第五、六名3分,以此類推;列末尾者加1分;
2.原“因材施教”示范班學生前兩年平均成績排名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9分、第三名加8分,以此類推;
3.通過CET-6者加6分,通過CET-4者加4分;
4.通過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簡稱NCRE)四、三、二級者分別加4分、3分、2分;
二、德智體綜合考評分加分辦法(以下表彰均不包含獎學金表彰,所有表彰均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作為備查)
1.德育加分(優秀團員、三好學生):
1)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計5、4、3分;
2)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計4、3、2分;
3)校級計2分;
2.智育加分項(同一類型項目不累計加分,只取最高分)
1)科技創新競賽:大學生課外科技競賽(含大學生“挑戰杯”、英語和數學方面的競賽),國家級一、二、三等獎分別計5、4、3分;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計4、3、2分;校級獎計2分;
2)科技創新項目:學生在校期間主持省級以上(含省級)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計4分,參加計3分;主持校級項目計2分,參加項目計1分;
3)科研(參與多項科研項目,可累計加分)
參與課題研究計1分(以合同書或發表論文中的項目資助注解為準),若獲得成果證書計3分
4)學術論文(論文投稿之前必須提交院、系學術委員會審核,未經審核自行投出者不計加分。被錄用論文經由院、系學術委員會評定及認定后,必要時需進行校級層面確認,可根據下述情況加分。)
、 SCI期刊(不限篇數,可累加)每篇總計10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有2名:第一作者計6分,第二作者計4分;
3名:第一作者5計分,第二作者計3分,第三作者計2分;
4名:第一作者計4分,第二作者計2.5分,第三作者計2分,第四作者計1.5分;
n名(n≥5):第一作者計3分,第二作者計2分,其他作者計5/(n-2)分;
、 EI期刊(不限篇數,可累加)每篇總計8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計5分,第二作者計3分;
3名:第一作者計4分,第二作者計2.5分,第三作者計1.5分;
n名(n≥4):第一作者計3分,第二作者計2分,其他作者計3/(n-2)分;
、 核心期刊(最多累加3篇,核心期刊以最新《北大核心期刊目錄》為準)每篇總計4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計3分,第二作者計1分;
3名:第一作者計2.5分,第二作者計1分,第三作者計0.5分;
n名(n≥4):第一作者計2分,第二作者計1分,其他作者計1/(n-2)分;
、 EI國際會議(最多累加2篇,以EI檢索號為準,未檢索按普通期刊計)每篇總計3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2名:第一作者計2分,第二作者計1分
n名(n≥3):第一作者計1.5分,其他作者計1.5/(n-1)分;
、 普通公開期刊(最多累加2篇,以期刊的ISSN號為準)每篇總計1分。如有多名作者,按以下方案分配得分比例:
n名(n≥2):第一作者計0.5分,其他作者計0.5/n分;
4.體育加分項(以下加分只取最高分)
1)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計4、3、2分,校級獎勵計1分,群體性文體競賽類獲獎不參加計分;
2)破記錄(不累計加分,若打破多項記錄,只取最高分)省級計5分;校級計3分;
由于不同競賽、榮譽的名稱、權威性、評獎級別的劃定,以及各級別的獲獎人數都不盡相同,是否納入計分范圍以及如何計分、對存在異議項目的審議及最終認定由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作出。
第十一條 推薦程序
(一)各院、系(部)成立以院長或主管教學副院長(系部主任)為組長的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免試推薦各環節工作(組織宣傳、推選等)。
(二)各院、系(部)以班級為單位進行學習成績排名。
(三)免試推薦生的工作步驟為:各院、系以學習成績排名提出推薦初選名單,在各院、系(部)內公示5天。經院、系(部)免試推薦評審小組組長簽字后填表報教務處(含替補名單)。
(四)同一專業內滿足推薦要求的人數少于予推薦名額時,空余名額需返回教務處重新分配,院、系(部)內不可自行調配。
(五)各院、系(部)不設定接收函的最后期限,最后期限由學校決定,到達最后期限后未拿到接受函的同學將失去推免資格,排名后面同學依次替補。
(六)獲得免試研究生資格和獲得計劃內推薦資格是優秀學生應享受的權利,除學生自動放棄外,各院、系(部)不得以各種理由使學生失去這一權利。
(七)全校匯總推薦人選名單,由教務處審核后,報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全校內公示,公示期滿后對無歧義的名單報青海省招生辦公室審批。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二條 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校制定和發布年度接收推免生工作實施辦法。
(二)具有推免生資格的學生經教務處同意,可向校內具有碩士點的各院、系(部)提交《推免生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各院、系(部)對推免生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評議,確定復試名單,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申請者發出復試或不予接收復試的通知。
(四)各院、系(部)負責推免生復試工作。經復試后確定擬錄取名單,并報研究生部審核后在學校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后,由學校統一向推免生寄發錄取通知。
第十三條 推免生被錄取后仍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并按規定按時到指定報考點現場身份確認。
第十四條 超過教育部規定時限接收推免生的無效。沒有《推免生登記表》的申請者不得受理其申請。未經復試的申請者不得錄取。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管理和監督全校推免生工作,各院、系(部)推免生工作小組負責管理和監督本學院推免生工作。
第十六條 相關各級人員應加強對推免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自律。涉及推免生工作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七條 學校和各院、系(部)建立兩級申訴渠道。學生有異議,首先向院、系(部)申述,如果不滿意解釋,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各級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學生申訴開展相關調查,并作出解釋和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對于推免生工作不按本規定執行的相關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止該單位進行推免生工作的處理,并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于2012年9月13日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9級學生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