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位〔2011〕54號《關于開展“服務國家特殊需求人才培養項目”試點工作的意見》和教育部教學〔2014〕13號《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文件精神,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基礎教育領域對高層次專門教師人才的需求,服務地方教育事業,2015 年我校擬招收學科教學(語文)、學科教學(數學)、學科教學(化學)、學科教學(生物)、學科教學(英語)、學科教學(體育)、學前教育七個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專業學位研究生40名。
歡迎有志于從事基礎教育工作的考生報考!
一、招生宗旨
我校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旨在適應民族地區基礎教育發展需要,培養熱愛基礎教育事業,掌握現代教育理論,教學能力強、實踐創新能力強,能扎根民族地區基礎教育的一線教師。
二、招生專業
我校2015年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計劃擬招生人數見下表:
類別碼 | 類別 名稱 | 專業 代碼 | 專業名稱 | 招生系 | 考試科目 | 擬招 生數 |
0451 | 教育碩士 | 045103 | 學科教學(語文) | 中國漢語言文學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1漢語言文學綜合 | 9 |
045104 | 學科教學(數學) | 數學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4數學教育概論 | 5 | ||
045106 | 學科教學(化學) | 化學與化工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5化學教學論 | 4 | ||
045107 | 學科教學(生物) | 生命科學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6生物教學論 | 4 | ||
045108 | 學科教學(英語) | 外國語言文學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1英語一、333教育綜合、807英語教學論 | 7 | ||
045112 | 學科教學(體育) | 體育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2學校體育學 | 4 | ||
045118 | 學前教育 | 教育科學系 | 101思想政治理論、204英語二、333教育綜合、803學前教育學 | 7 |
注:實際招生人數以教育部和教育廳下撥指標為準。
三、報考
(一)報名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4.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滿2年(從畢業后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二)報名
1.考生報名前應仔細核對本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完全符合后再進行網上報名。報考資格審查將在復試階段進行,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復試。
2.報名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所有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均須進行網上報名,并到報考點現場確認網報信息、繳費和采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忌鷪竺麜r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1)網上報名要求:
考生在規定時間(網上預報名時間:2014年9月25日—28日每天9:00~22:00。網上正式報名時間:2014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以下簡稱“研招網”,公網網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網址:https://yz.chsi.cn)瀏覽包括須知,并按教育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報信息?忌蚓W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忌诰W上報名時必須牢記自己的網報用戶名、密碼等。
考生報名時只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待考試結束,教育部公布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了解招生單位的生源缺額信息,并按相關規定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調劑志愿。
以同等學力身份報考的人員,應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考生要準確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要如實填寫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規、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招生單位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