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
(一)報考資格
1.港澳地區考生:持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臺灣考生: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須具有與內地(祖國大陸)學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力。
3.品德良好、身體健康。
4.有兩名與報考專業相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學者書面推薦。
(二)報名時間: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三)報考地點
北京: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聯系人:秦彥超
地址:北京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 號,郵政編碼:100081
電話:(010)68945819,圖文傳真:(010)68945112
廣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聯系人:曹剛
地址:廣州市中山大道69 號,郵政編碼:510631
電話:(020)38627813,圖文傳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學術交流中心聯系人:鄒重華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 號聯合出版大廈14 樓1404室
電話:(00852)28936355,圖文傳真:(00852)28345519
澳門: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聯系人:盧麗萍
地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 號龍成大廈7樓
電話:(00853)28345403,圖文傳真:(00853)2870107
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大學生中心
地址:澳門何蘭園68-B 號華昌大廈地下B 座
電話:(00853)28563533,圖文傳真:(00853)28563722
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可任選一地報名,并在該報名點安排的考場參加初試。
(四)報名手續
1.報名辦法
考生應提交以下報名材料:
(1)身份證件副本;
(2)《香港、澳門、臺灣人士攻讀內地(祖國大陸)招生單位碩士學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3)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兩張;
(4)學士學位證書(應屆畢業生可于錄取前補交)或同等學歷文憑(持國(境)外教育機構學歷的,應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5)大學本科階段成績單;
(6)教授推薦函;
(7)體格檢查報告。
報考費由報考點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報考藝術類專業(135100)的考生須到招生單位報名(或函報)并到招生單位參加考試。
(五)填報志愿
1.考生只能填報西安交通大學的一個專業。具體可登陸西安交通大學研究生招生資訊網https://gs.xjtu.edu.cn/zhaos/ 查詢。
2.學費參考內地研究生標準收取。
二、考試
入學考試分初試、復試兩個階段。
(一)初試科目:報考會計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考試科目為外國語(滿分值為100 分)及管理類綜合能力(滿分值為200 分);報考其他專業碩士研究生考試科目為一門外國語(滿分值為100 分)和兩門業務課(滿分值均為150 分)。
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代碼:311)、西醫綜合(代碼:306)、中醫綜合(代碼:307)、教育學與運動訓練學(代碼:707)、口腔綜合(代碼:715)、衛生綜合(代碼:716)、藥學綜合(代碼:717)滿分值各爲300分;生物綜合(代碼:714)、醫學基礎綜合(代碼:721)滿分值各爲150分。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 小時(個別科目可多于3 小時,但不超過6 小時)。
(二)初試地點
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學安排。
廣州市:由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安排。
澳 門:由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安排。
(三)初試時間:2015年4月11日至12日,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荚嚂r間超過三小時的考試科目安排在4月12日進行,開始時間為上午9:00。具體考試時間以準考證為準。
(四)復試
初試合格者方可進入復試,復試內容、方式由我校各學院(系、所、中心)確定。具體的復試時間、地點由學院(系、所、中心)通知考生本人。復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三、錄取
根據考生的報名資料、初試和復試成績、體檢結果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錄取名單。錄取通知書于入學當年6月中旬發給考生本人。
四、入學
新生于入學當年9月初前報到入學。具體時間在“入學通知書”中注明。新生報到時,由學校進行身體復查,不符合入學條件者,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應按時報到,如有特殊塬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書面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住宿按學校規定另行收費。
五、學習年限
根據就讀專業或學位種類的不同(學術型或專業學位),學習年限爲二年至三年。
六、學位
課程學習合格、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可獲相應的學位證書。
學術型和專業學位招生目錄請登錄我校研招網(https://gs.xjtu.edu.cn/zhaos/)查看。
目錄中各專業對應的考試科目,均不包括政治。
七、違規處理
對在報名、初試、復試、錄取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學籍、學歷、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