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形成優良的校風、學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院管理制度,具有優秀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努力實踐,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對全日制本科學生的管理,是學院管理和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范。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對學院教育教學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議;
(四)申請獎學金;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院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新生入學,須持天津師范大學津沽學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同時交納相關費用。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院辦理請假手續,并附原所屬單位、街道或鄉鎮(因病請假應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院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跟隨下一年新生開始學習。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經批準,超過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注冊,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注冊時需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注冊憑證,否則學生證無效。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應當事先請假(病假應附醫院證明),并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弄虛作假的,要給予嚴肅處理。
(三)學生證遺失者,由系教學秘書開具證明,到教務部補辦學生證后再行注冊。
(四)因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留校的學生,復學前應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節 修業
第十二條 學分制管理
學院實行學分制教學計劃,學生入學后即可按所學專業的教學計劃修業。
本科學生標準學習年限為四年,學生一般應在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業。學生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在3—8內年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修滿規定的學分、學業成績優良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查,可提前一年畢業,符合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并可提前報考研究生。學生提前畢業應按學院規定的標準修業年限交納學費。
基本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學生,應在第六學期開學后8周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部審查備案。計劃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應在第八學期結束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學院教務部審查備案。
第十四條 對在四年內達不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要求的學生,可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延長期內學生須按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總學分
學院各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為145—150學分。
各專業學生必須按要求完成所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未修滿學分者,不能畢業。實修學分若超出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2%(不含)以上者,超出部分另行收費(創新學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