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教育廳獲悉,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規范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收費行為,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887號),經河北省政府批準,現就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河北省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向所有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新入學全日制研究生收取學費,其中: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學費標準每生每年10000元。研究生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2014年秋季學期前入學的全日制研究生仍執行原收費政策。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執行原收費政策。
二、自2014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考試起,各單位對通過研究生考試的學生組織復試時,不得收取研究生復試費(含面試和筆試)。
三、在職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收費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收費管理的通知》(冀價行費〔2008〕42號)文件規定執行,即由舉辦高校參照省外同類標準并依據辦學成本確定,報河北省物價局按程序備案后執行。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專業學位和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規定,今后研究生培養單位不再舉辦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老生仍按原收費政策執行至畢業(結業)。
四、加強培養單位研究生教育收費管理。各單位在招生簡章中必須注明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研究生學費按學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學、退學、提前結業或經批準轉學等,各單位應根據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在校學習時間指從學校規定的開學報到之日到學生申請休學、退學或學校批準提前結業、轉學之日期間的時間)、學習階段,計退部分學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在校學習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各單位收取研究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按規定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接受收費年度審驗,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各單位對研究生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時,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按規定使用票據。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有關規定,將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研究生收費項目、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五、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黨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對研究生的收費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民辦高等學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費政策按照《河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華僑學生來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與我省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