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 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