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劑
報考學術型和報考專業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后,視第一志愿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屆時,考生可通過“研招網”調劑服務系統填寫報考調劑志愿。
二、體檢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具體要求見各招生單位招生簡章或復試通知。
三、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
招生單位要將考生考試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單位不予錄取。
碩士生錄取類別分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或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訂合同。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被擬錄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學資格,需在錄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單位同意,可以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四、違規處理
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回定向或委托單位就業。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研究生畢業時采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或按照培養合同就業。招生單位及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六、其他
(一)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二)已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研究生后,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培養合同辦理。
(三)各招生單位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招生簡章。
(四)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